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怎么收怎么还?
( 一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顾名思义,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的,以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向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担保。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本质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责任。投标保证金准确的专业术语应是投标担保。 1.投标保证金收取 ①投标保证金是否收取以及收取的具体形式和金额由采购文件约定。 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③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约定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④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如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2.投标保证金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撤回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②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 ③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④如果因故终止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终止采购活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 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总体来看,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主要有: ①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②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④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⑤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履约保证金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履约保证金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一般在建设工程领域适用,一般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交的其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 1.履约保证金收取 ①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以及收取的具体形式和金额由采购文件约定。 ②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③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④履约保证金通常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2.履约保证金退还 ①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 ②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是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一般在到期后自行失效。 ③《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通用合同条款42条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这条规定说明的是: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④《施工合同条件》中42条规定:“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